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二、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其中,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上述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上述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三、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3.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4.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四、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4.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五、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纳税人从事农膜生产销售、批发零售。 2.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五条。六、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七、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八、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条件1.纳税人进口《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内的种子种源范围。《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草局另行制定印发,并根据农林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2.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九、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第四条。十、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条件纳税人进口《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内的饲料。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十一、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6.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十二、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从事“四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十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条件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十四、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享受条件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十五、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享受条件1.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由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2.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3.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能帮到你很高兴,更多财税知识请关注公众号,然后进入主页点击右上方放大镜,搜索你想学习的财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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