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不少纳税人咨询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问题,今天税小夏梳理了农产品进项抵扣的政策规定,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除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以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

购进农产品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

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如下: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

1.购进农产品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领用农产品时,再加计1%进项税额。(特别提醒:税率为11%、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再加计。

(二)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购进农产品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领用农产品时,再加计1%进项税额。

(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

1.购进农产品时,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领用农产品时,再加计1%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

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重要提醒事项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1%,不可以抵9%(或10%)。

(二)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0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0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货物和劳务税处  同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