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及农产品

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

农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税务部门积极响应国家战略要求,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大批惠农、助农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帮助农户农企解决涉税难题,为乡村振兴注入“税力量”。

下面,让我们来一起学习下农业及农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0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农业生产者

01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02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03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02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进口种子种源的增值税纳税人

01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02 享受条件

1.纳税人进口《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内的种子种源范围。《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草局另行制定印发,并根据农林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2.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0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03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

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01 优惠内容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其中,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上述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上述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0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

04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01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02 享受条件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3.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4.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0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05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01 优惠内容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02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4.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0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06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

01 优惠内容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02 享受条件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0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第四条。

07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的纳税人

01 优惠内容

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02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从事农膜生产销售、批发零售。 

2.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0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五条。

08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

01 优惠内容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02 享受条件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0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09

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进口饲料的纳税人

01 优惠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02 享受条件

纳税人进口《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内的饲料。

0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END

来源:保山税务供稿:施甸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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