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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A省某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中成药剂等医药制品,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农产品收购资格,不属于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药业公司准备去B省收购当地产的部分药材,咨询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向B省农户开具监制章带有A省税务局”字样的农产品数电收购发票呢?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7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因此,A省的药业公司应向B省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额度,领取当地的收购发票从事中药材的收购。

具体分析如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8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药业公司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的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就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开票行为。

   特别强调,如果不属于农业生产者自然人销售自产的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药业公司不能向其开具收购发票,应由销售农产品的一方向药业公司自开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当然,如果农业生产者自然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也是可以的。其中,本文提到的“农产品”的范围,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件来确定。

二、跨省收购农产品领用发票的有关政策规定

药业公司从事收购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对外发生业务并支付款项,根据《管理办法》第18条,需要向符合规定的农户开具收购发票。

根据《管理办法》第17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因此,药业公司去B省收购药材,需要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种核定,数电票的开具额度,开具监制章带有“B省税务局”字样的发票。

三、如何实现跨省领用及开具发票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以及《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8号公告):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纳税人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备注:电子税务局)或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自动通过税务征管系统在机构所在地、经营地之间共享。具体可咨询各省的12366,详细了解办理过程。    

该案例中,药业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在经营活动地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数电票开票额度,向当地的农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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