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企业有部分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一、 案件背景
刘某1、胡某2、刘某3同其他5人(在逃)共同出资在某工业园注册了11家皮草公司(捆绑经营),其中10家生产型工厂,1家加工工厂(将生皮加工为熟皮)。刘某1负责上述11家皮草公司的全面工作,胡某2负责工厂的生产工作,刘某3负责公司的日常开销和货物进出,伍某为该11家公司的会计,尚有其他同案人负责与农户联系开票、汇款、收汇等事宜。
生产公司的业务有真实的部分、也有虚假的部分。虚假部分的操作流程是,生产公司取得虚开的发票之后,根据虚开的金额制作相应的生皮入库和出库单,并且与加工厂对接生皮的出入库,生产公司分别通过公账向加工厂支付加工费,加工厂开具加工发票给到生产公司,随后委托货代公司办理虚假货物的出口。货代公司将相关的虚假出口单证通过快递寄送给生产公司,生产公司的负责人通过联系地下钱庄,从境外完成资金回流。生产公司的财务再将整理好的上述资料在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公诉机关认为,以上11家公司共取得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1184张,价税合计约1.7亿元,在涉案期间出口货物33657件,骗取出口退税约1790万元。然而,最终法院认定的骗取出口退税款为约136万元。
二、法院采纳的辩护意见
法院结合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以及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在最终判决时采纳了以下辩护意见:
1. 仅有从长沙海关出口的1667件货物系虚假报关出口,并申请到退税款约136万元,其余出口货物系虚假出口且成功取得退税款1654万元的证据并不充分,因此不予认定。
2. 公诉机关按照收购发票上的金额乘以退税率的方式,直接认定上述1667件货物的退税款为约184万元,属于计算方式错误。根据税务局的回函,亦证明从长沙海关申报的出口,实际退得的免抵退税款约为136万元。
3. 确实有证言证实曾向涉案公司出售了水貂生皮,且有其他资料能够证明涉案公司确实有真实生产,出口退税备案资料也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排除涉案公司是有真实生产和出口、存在有货虚开的情形。对于除上述从长沙海关虚假出口的货物外,尚无法证明其余虚开发票的主观目的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4. 根据相关证据,胡某2仅参与加工厂的生产管理,刘某3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二人并未直接参与骗取出口退税,对同案其他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和后果亦未起到直接作用,在貂皮收购、报关出口、资金回流、出口退税等环节中起到次要作用,因此被认定为从犯。
三、律师评论
1. 有货虚开的刑事风险分析
在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案件当中,由于行为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了实际没有在国内流转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暂时不考虑消费税),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因此往往会涉及到虚开的环节,这也使虚开发票成为该类案件司法机关的重点。
在本案中也同样存在上述虚开问题,但是在计算骗取出口退税款时,还应当考虑国家税款是否已经实际退给了行为人,以及对于未实际退税、有真实货物出口对应的税款部分,是否应当剔除。以下将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有货虚开的情形做进一步分析。
(1)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业务特殊性
对于农产品出口企业来说,农户销售农产品免税,而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反向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进项税额抵扣,因此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的重灾区,并成为办案机关重点关注的行业领域。
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农产品收购有其特殊性:农产品生产者数量众多,出口企业一一向其收购、开票成本巨大,因此往往会通过中间商、收购大户来集中采购。这些中间商、收购大户可能本身就是农户,但有时鉴于收购数量之多,除了拿自身的信息给出口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也会提供其他的农户信息,但其提供的农户是否能与出口农产品的真实销售方一一对应,则对出口企业来说不得而知。诸如此类情况,出口企业主观上并不具有虚开的故意,客观上也确实收购并出口了农产品,但是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某些信息(假设金额正确)与实际不符,是否能够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呢?
(2)农产品有货虚开分析
从主观目的来看,在这种情况下取得与事实有出入(销售方身份信息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为了简化农产品收购流程、提高效率,以及为了做账的需求。那么客观上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呢?
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文献,一方面,农户生产农产品是需要使用一定的农用工具、燃料等生产资料的,而在购买上述生产资料时支付了相应的增值税,农户在对外销售农产品时,也将使用的生产资料价格及对应的增值税包含在了农产品的销售价格中。也就是说,出口企业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负担了一定的增值税。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法院认为,出口农产品应当视同已在国内缴纳了增值税,即为“已税货物”,那么认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时,出口企业的行为是不构成“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这一实质要件的。
也就是说,若出口企业真实购买了农产品,虽然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能存在瑕疵,但是不应当就此认定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 有货虚开的行政风险分析
以上是从刑事案件的角度分析有货虚开的问题,这里还存在一个行刑衔接的问题,也就是说,虽然在刑事的角度不会认定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那么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是否会面临一定的处罚呢?
(1)虚开发票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而对于什么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也明确了,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也就是说,上述所说的真实购买农产品,但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记载的农户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即属于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中所称的“虚开发票”行为。
(2)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
A)基于虚开行为
单纯针对纳税人的虚开行为,无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亦无论是否造成了税款流失,根据相关规定,不仅会没收违法所得,还会根据虚开的金额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具体详见《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B)基于虚开行为导致偷税、逃税、骗税
在有货虚开的情况下,可能还会伴随着无货虚开,或者虽然是有货虚开,但是开票的金额大于实际交易金额,那么就与可能会被认定为偷逃税款或者骗税。
对于受票方来说,a)若通过虚开发票多列成本,从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会面临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50%以上5倍以下);b)若通过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会面临被追缴退税款,并处罚款(1倍以上5倍以下)。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开票方来说,如果其虚开发票导致下游受票方偷漏税或者骗税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不仅会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可能并处受票方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罚款。
申请出口退税会涉及到众多环节及单证,为方便出口企业在事前进行合规检查、规避风险,兰迪税务律师为大家准备了《出口退税合规自检表》,若感兴趣欢迎添加下方二维码领取,并备注“自检表”。
备注:文章内容仅一家之言,且具有较强时效性,不宜作为法律意见使用。如需转载,烦请联系并注明出处。
好文推荐:从四则税务处罚案例看二手车企业的税务风险不同业务模式下二手车出口退税的影响分析为何要求他人虚开发票一方无罪,而帮助虚开方却涉嫌犯罪?走私黄金骗取出口退税1.12亿元,最终数罪并罚贵金属制品出口退税的税务风险将白银加工成溅射靶组件,骗取出口退税款4亿元农产品出口企业高报价格骗取出口退税款3500万,最终判处罚金上亿元!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1.1亿元从一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看虚开的税务合规风险农产品出口退税的税务风险财务人员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参与作用如何认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补缴税款后还会被立案起诉吗?从不起诉决定书看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方向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策略二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