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蔗属于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应该怎么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须经包装后方可销售的,包装物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其中,按照规定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指无公害、绿色、有机等认证的农产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可以包括地理标志认证农产品。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带包装的农产品,应在包装物上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植物收获日期、畜禽产品屠宰日期、水产品起捕日期、其他产品包装或者销售日期)。

小结:销售带包装的农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销售无包装的农产品附加标识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三品一标”农产品必须包装销售,包装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明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等信息。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及贮存条件。销售带包装的食用农产品,鼓励在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

从上可以看出:不考虑必须包装销售的经过认证的农产品,就销售带包装的普通食用农产品而言,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与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对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要求不是完全一致,前者强制要求标注生产日期,后者鼓励标注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及最佳食用期限。

结论:销售带包装的普通食用农产品,规范的包装标签应标示: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

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食用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超市销售带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部门不会判定不合规。

假如超市购进上述图示甘蔗产品,作者认为可以认定销售者是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去皮即食食用农产品,为防止交叉污染,通过包装进行食品安全防护, 但是,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等信息。

来源:食事求释公众号

编辑:王方龙

一审:周晶

二审:顾艳

三审: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