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区别(农产品和食用农产品)
从近期我市12315投诉举报信息来看,人民群众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很高,那么什么是食用农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有什么要求?食用农产品又有什么特性呢?
一、食用农产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将“食用农产品”界定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资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食用农产品属性特点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但由于其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四、包装和标签要求
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标示要求不同于预包装食品,分为以下不同情形:
1.需要进行包装的情形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 70号)第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办法》第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此外,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2.不强制进行包装的情形
除了以上两种情形,销售其他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3.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和标签要求
1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3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4.销售食用农产品需要标明的信息
1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2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指以生鲜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过清洗、去皮、切割等简单加工后,可供人直接食用的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五、提示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选择有资质的销售者和符合包装和标签要求的产品,保障自身的健康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