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9月25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获悉,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司法机关不仅依法判处重刑,同时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并依法宣告禁止令,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

2021年6月起,两高会同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等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以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数据显示,专项行动开展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36件8593人,起诉18566件35015人。其中,批准逮捕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751件1530人,起诉1991件4545人。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计16 070件,其中涉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11个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案件共计1429件。

9月25日,两高联合发布4件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4件案例均聚焦老百姓餐桌上常见的食用农产品。

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孙某结等人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销售,销售金额达129万余元,孙某结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同时,还被判处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共计三百万元,受到经济上的严惩。

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孙某结在某农产品批发市场摊位销售银鱼。为使其所销售的银鱼能够在常温下存放更长时间,在明知工业用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孙某结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将泡好的银鱼销售给江苏省昆山市等地商贩,销售金额共计129万余元。

2020年以来,孙某结雇佣被告人刘某军来其摊位帮忙,从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等工作,刘某军参与销售金额共计67万余元。经昆山市食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孙某结销售的银鱼中均检出工业用甲醛成分。

记者查询,该案所涉工业用甲醛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孙某结、刘某军提起公诉。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某结、刘某军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悉,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深入推动社会综合治理。例如浙江办理的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端开展兽药残留排查行动,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将尼卡巴嗪等兽药纳入禽畜类农产品日常检测范畴,形成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合力。

(编辑:杜丽娟审核:张荣旺校对: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