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一、优惠政策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仅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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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印发),初级农业产品为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优惠政策

  1.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三、部分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2.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初加工,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送自己一朵花]以肉类产品为例 ·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明确,肉类初加工是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明确,肉类初加工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肉类初加工产品,不包括盐渍肉、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就是说将鲜牛肉腌制成生牛排出售,因经过调味、浸渍等加工流程,未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正列举范围,对应收入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送自己一朵花]“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