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有哪些(初级农产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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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作为该决定的细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28日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1(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该通知也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内销售与进口
37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税率从13%调整为11%。
在既往的实践中,由于国内销售和进口环节由国税局和海关分别管辖,因此曾出现个别产品的国内销售与进口环节适用税率认定不尽一致的情形,如在国内销售中适用13%税率的农产品,海关在进口时则按17%税率征税。因此,相关进口企业还应密切关注海关对于此次进口增值税税率调整的税目范围,以了解其进口货物成本是否受其影响。
购进农产品
在本次政策调整前,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通常可按13%的税率或扣除率获得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随着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调整为11%,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亦将随之调整。
一、非农产品深加工业务
非农产品深加工业务,主要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1%税率货物(如农产品简单加工业务),以及用于营改增应税服务(如餐饮服务)等情形。此次增值税税率简并后,上述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的,适用以下规则: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前述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前述凭证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仍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农产品深加工业务
37号文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如农产品深加工业务;为简化行文,本文暂将此类情形统称为“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具体而言,按照业界通常的理解,该规定应该是指在此类业务中,企业购进农产品仍可以按13%的扣除率进行抵扣。其具体抵扣规则仍有待后续文件予以进一步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购进农产品同时用于深加工和非深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两者的进项税额,否则纳税人很可能仅允许按11%的税率或扣除率进行抵扣。对于农产品购进时点尚无法确定其用途的情形,37号文并未对此类情况如何处理给予明确,相关规则仍待澄清。
三、核定扣除试点行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纳入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适用以下规则: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扣除率仍按所生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扣除率由13%改为11%;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比如包装物、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按前文第一、二项进行区分,分别适用11%和13%的扣除率。
出口退税
与增值税税率下调同步,相关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也将调整为11%(具体范围以37号文附件2为准)。但对于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相关商品,适用以下过渡性规则;其中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外贸企业——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仍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仍执行13%出口退税率。
无论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其在2017年8月31日后出口的上述货物,一律执行11%的出口退税率。有鉴于此,相关企业应考虑制定周密的采购和出口计划,避免出现相关货物在7月1日之前采购过多,而无法及时在8月31日前出口的情形——在此情形下,8月31日以后出口的相关货物将执行11%出口退税率,低于其购进时适用的13%税率,从而可能增加企业的出口成本。
农产品等相关行业影响
包括农产品在内的相关商品的国内销售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下调,总体上将有助于降低相关商品的增值税负担,从而对相关行业发展带来积极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税率下调也可能加剧“进销倒挂”的现象。例如部分生产企业,其销售的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但采购的主要原材料或零部件等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由此可能产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现象(即“进销倒挂”)。此次增值税税率简并后,若这一类企业的产品在销售环节税率降至11%,那么将导致留抵税额进一步增加。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购进原材料的企业而言,其影响可能视产业而异:
农产品简单加工业务——尽管购进农产品的税率和扣除率由13%下调为11%,但生产销售货物的税率也将同步下调至11%,从而有望降低此次税率调整对企业的影响;
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虽然相关政策执行细节仍未揭晓,但37号文已经明确将维持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原扣除力度不变,因此预计本次税率调整对农产品深加工业务的影响可能较为有限;
营改增应税服务(如餐饮服务等)——购入农产品的税率和扣除率由13%降至11%,在含税采购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将导致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减少,以及不含税材料成本的上升,对企业利润和资金流产生不利影响。然而,基于增值税税负层层转移的税制特点,企业可以考虑与供应商进行价格磋商,以分享降税利益。
总体而言,相关纳税人应在及时了解后续政策动态的同时,尽早着手评估此次税率简并对企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考虑拟定适当的应对方案(例如业务模式调整,与客户、供应商等进行价格谈判或合同修订事宜等),以优化企业的运营效率。
注:
1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5/t20170502_2591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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