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食用农产品,饮料,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糕点,蜂产品,酒类8大类食品716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饮料,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糕点6大类14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滥用农兽药、重金属污染、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01

西安市未央区卫民海鲜店销售的鲈鱼,1批次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02

汉中蔚蓝汉宁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1批次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03

咸阳市秦都区乐渔鲜水产店销售的皮皮虾,1批次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04

标称渭南丛锋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泉+图形牌渭水清泉包装饮用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海关技术中心。

05

神木市百荟国贸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宝鸡九龙富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关中九龙山饮用天然矿泉水,1批次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宝鸡九龙富锶矿泉水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06

西安市阎良区珂晟饮品经销处销售的标称陕西甲邑酒庄有限公司生产的嵯峨山天齐+图形字母牌嵯峨山天齐富锶山泉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海关技术中心。

07

渭南乐优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兰州甜百合,1批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08

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西二环店销售的黄花菜,1批次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09

宝鸡华容街角商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味司令瓜子,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0

西安市莲湖区江欣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陕西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拇指国一+图形牌炒葵花籽,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海关技术中心。

11

陕西可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厨小宝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厨小宝牌香醋(酿造食醋),1批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2

华阴市罗夫光明超市销售的标称渭源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土塬牌柿子醋(酿造食醋),1批次菌落总数、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3

咸阳世纪开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天滋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陕西咸阳酷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滋源牌天滋源小麻花(芝麻原味),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14

沣西新城好家乐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渭南市华州区爱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华牌鸡蛋小麻花,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孔雀石绿

孔雀石绿极易溶于水,水溶液呈蓝绿色,是工业染料。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曾作为杀菌剂和抗寄生虫药,用于防治各种鱼病。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少量的兽药残留一般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含有孔雀石绿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肝脏造成损害。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一种非内吸性杀虫剂,通过叶膜渗入叶片组织,麻痹鳞翅目害虫,用于防治蔬菜、芸苔属植物、果树、玉米、茶树、葡萄和棉花中的鳞翅类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豇豆的最大限量为0.015mg/kg。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镉(以Cd计)

镉是水产品中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最大限量为0.5mg/kg。水产品出现镉超标,有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环境内镉元素富集所致。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

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铜绿假单胞菌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原因可能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流通环节中,存放时间长,水桶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风险。

溴酸盐

溴酸盐是矿泉水以及山泉水等多种天然水源在经过臭氧消毒后所生成的副产物。长期饮用溴酸盐超标的水,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伤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规定溴酸盐的检出值应小于0.01mg/L。正常情况下,水中不含溴酸盐,但普遍含有溴化物。溴酸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臭氧消毒时,水中溴化物被氧化生成溴酸盐。

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蔬菜制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最大限量值为0.2g/kg。蔬菜制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原因可能是企业在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亚硫酸盐等漂白剂,以达到漂白和防腐的目的所导致。摄入少量二氧化硫,可在人体内经酶转化后由尿液排出体外,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二氧化硫,可能会对健康不利。

铅(Pb)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金属元素,可通过消化道及呼吸道进入体内,是一种慢性和积累性毒物,进入人体后,少部分会随着身体代谢排出体外,大部分会在体内沉积,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蔬菜制品中铅(以Pb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1mg/kg。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铅元素。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过氧化值反映了食用油脂新鲜度和氧化酸败程度,一般来说过氧化值越高其酸败度越厉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80g/100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造成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也可能是终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醋》(GB 2719-2018)中规定菌落总数标准值n=5,c=2,m=1000, M=10000CFU/mL。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数较高,又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材料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和经营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总酸(以乙酸计)

总酸是指100mL食醋中含酸(以乙酸计)的质量,总酸是衡量食醋质量优劣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醋的总酸是根据其酿造时间变化的,酿造时间越长酸度就越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醋》(GB 2719-2018)中规定总酸的最小限量值为3.50g/100mL。其不合格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生产经营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工艺条件生产酿造或者淋醋后过量加水且出厂检验把关不严,造成产品总酸不符合要求。更多内容欢迎关注第一新闻视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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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市场监管新媒体编辑:马艺

审核:张苗 曹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