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直播销售的一款水产品“某品牌白虾”因举报人称送检结果显示二氧化硫超标且标签虚假而冲上热搜,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又一次扰动大众的神经。而透过近年来多次引发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我们也可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具有一定复杂性,不仅公众难以自行判断,在监管执法中也常有争论。本次事件,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为相关水产品是否存在超量使用添加剂及标签虚假问题,而对这两个问题做出是非曲直的判断之前,首先应当对食品的性质进行界定:争议食品究竟是食用农产品还是工业化制成品的食品。因为不同性质、不同分类的食品所遵循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是不同的,而这也是食品监管执法中常见且值得探讨的话题。

《食品安全执法疑难问题进阶分析》一书中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和分析,以下便摘选有关食品界定的部分内容(有删改),供大家参考和讨论。

(一)食用农产品的边界与识别以法定概念为准

对食用农产品的认定首先要看法律定义,在法律定义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再看行政主管部门的补充解释。这里所指的部门,主要是三大相关部门:农业、卫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亦包括相应的协调机构)。

《食品安全法》将食用农产品定义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定义为: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其中,农业活动是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相关的文件,主要有《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二)目前尚缺乏权威的食用农产品清单与目录

截至目前,尚无权威的清单或目录对食用农产品的品种进行全面列举。除上述的三个主要行政部门之外,其他部门颁布的文件中对食用农产品有列举,但显然不能对此专业问题形成有效的解释。比如说,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颁发《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 2005〕1 号),文件后附有食用农产品清单。这个文件从扶持农业经济发展的角度列出了源自农业的食品品类,但与法律意义上的食用农产品属性分类还是不一样,也就是说,清单所列的有些并非食用农产品。如这份清单在奶制品项下列明了超高温灭菌奶属食用农产品,但事实上超高温灭菌( UHT)奶是典型的工业化产品,系通过较复杂的食品工业加工而来,不属于初级食用农产品的归类,只不过这种产品的奶源是农产品而已。

(三)界定食用农产品应充分考虑我国食品监管的特点

食品归类划分难,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食品监管的体制,由此导致现实中出现很多的交叉类别。比如,大米这种食品最为典型,由农户种植出来再碾好出售的大米,属于食用农产品;若由生产企业收购稻谷之后在生产线上加工出大米进行销售,它就是工业化的食品、预包装食品。

那么假如农户把大米等量包装之后送至集贸市场出售,该怎么认定?这时的大米仍然是食用农产品。

为什么在食用农产品领域会出现这种分类“交叉”的现象呢?主要还是由于对加工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模式不同,使得我们在判断食品性质时也要根据其产出的主体来定,而非仅仅看食品本身。实践中,对农户把大米等量包装后在集贸市场上销售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也不能因为他们未获取食品生产许可(或者是小作坊许可、备案)而认定其违法。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形一定要与规模化生产经营区别开来。

对食用农产品的边界与识别应建立在对《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的充分理解之上,方能作出科学的、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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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终审:杨宏

复审:陈华

初审:姜豪

编辑:黄克树

供稿:市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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