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抵减吗为什么(农产品
一、相关政策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三)《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二、政策沿革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加计抵扣政策历史沿革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之前:无加计抵扣政策;
(二)2017年7月1日~2018年4月30日: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11%+加计抵扣2%);
(三)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10%+加计抵扣2%);
(四)2019年4月1日之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9%+加计抵扣1%)。
三、进项税额计算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
提示:
1、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由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
2、收购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由收购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印有“收购”字样;
3、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1)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注意: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抵扣),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加计抵扣时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解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的时候,方可按照1%加计抵扣。
五、纳税申报表填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所附填报说明第四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第1至3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因此,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应区分如下情形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一)已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非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1、附表二第1至3栏:填写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税额(9%);2、附表二第6栏:填写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金额和税额(9%)、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税额(9%);3、附表二第8a栏: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抵扣(1%)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非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1、附表二第1至3栏:填写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税额(9%)、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税额(3%);2、附表二第6栏:填写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金额和税额(9%)。
中汇提示:
各栏次注意填写对应“份数”。
六、相关案例
案例一: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非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一)实务案例甲公司是一家肉食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牛用于生产牛肉(9%税率)。2019年5月1日,从一般纳税人A处收购10头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00元,税额4,50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收购20头牛,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00元,税额3,000.00元;从农业合作社C处收购50头牛,取得其开具的免税销售发票,实际支付买价260,000.00元。请问:假设当期全部领用,则甲公司当期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多少?
(二)税务分析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甲公司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非13%税率的货物,故农产品进项税额适用9%的扣除率,无加计抵扣。1、取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500.00元;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00×9%=9,000.00元;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60,000.00×9%=23,400.00元;4、甲公司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00.00+9,000.00+23,400.00=36,900.00元。
(三)财务核算
(四)纳税申报表填写
案例二: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一)实务案例乙公司是一家肉食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牛用于生产牛肉酱(13%税率)。2019年5月1日,从一般纳税人A处收购10头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00元,税额4,50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收购20头牛,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00元,税额3,000.00元;从农业合作社C处收购50头牛,取得其开具的免税销售发票,实际支付买价260,000.00元。请问:假设当期全部领用,则乙公司当期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多少?
(二)税务分析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乙公司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故农产品进项税额适用10%的扣除率,其中加计抵扣1%。
1、取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0,000.00×9%=4,500.00元;领用一般纳税人处收购的生牛: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0,000.00×1%=500.00元;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00×9%=9,000.00元;领用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的生牛: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00×1%=1,000.00元;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60,000.00×9%=23,400.00元; 领用农业合作社处购进的生牛: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60,000.00×1%=2,600.00元
4、乙公司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00.00+9,000.00+23,400.00)+(500.00+1,000.00+2,600.00)=41,000.00元。
(三)财务核算
(四)纳税申报表填写
案例三: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非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一)实务案例丙公司是一家肉食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牛用于生产牛肉(9%税率)和牛肉酱(13%税率)。2019年5月1日,从一般纳税人A处收购10头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00元,税额4,50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收购20头牛,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00元,税额3,000.00元;从农业合作社C处收购50头牛,取得其开具的免税销售发票,实际支付买价260,000.00元。请问:假设当期全部领用但丙公司未分别核算两种产品的进项税额,则丙公司当期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多少?
(二)税务分析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丙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但未分别核算,故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取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500.00元;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3,000.00元;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60,000.00×9%=23,400.00元;
4、丙公司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00.00+3,000.00+23,400.00=30,900.00元。
(三)账务核算
(四)纳税申报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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