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农业产品,在进行销售过程当中,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包装来进行处理,对于我国的初级农产品在进行销售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需要标明?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初级农产品预包装需要注明啥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初级农产品预包装需要注明啥

  在区分初级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区别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初级农产品,什么又是预包装食品呢。

  初级农产品,顾名思义,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比如说种植的蔬菜、水果、大米,养殖的海产品、鸡鸭鹅、牛羊肉等等。可以是只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对预包装食品有进一步的说明:“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由此可见,包装后的初级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或许会出现分不清楚的情况,但是两者的标签有极大的区别,我们可以通过标签来区分。

二、初级农产品的包装

  2006年农业部下发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门对初级农产品的外包装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了必须进行包装的农产品: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其他的农产品没有硬性的规定,可以包装也可以直接销售。有些农产品比如说茶叶、果实之类的可以进行简单的包装,但是包装的农产品的标签内容在《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缺一不可!才是正规的农产品包装。这个不只消费者要注意,销售者更要注意,要不然一不留神就违反了法规。

三、预包装食品的包装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比初级农产品复杂的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初级农产品预包装需要注明啥问题的详细解答,在我们进行销售过程当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了解初级产品的复杂程度,也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标准来进行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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