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目录

  •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有哪些
  • 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各是什么
  •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
  • 中国惠农网是真是假
  • 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 中国农业部于什么时候正式规定了绿色食品的名称 、标准及标志
  • 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办法
  •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有哪些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有: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

    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3、绿色食品认证;

    4、有机食品认证。

    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要

    求,并且对人身体有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监管,随着科技的发

    展,投入力度的加大,消费者对质量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农产品质

    量安全问题好像不仅没有减少减轻减少,

    反而诸见报端,

    影响面越来

    越大,

    甚至造成人们心理一时恐慌,

    我想在这里浅谈下关于科学看待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看法。

    第一、安全是个相对概念,绝对安全的食品是不存在的。

    从现

    实状况来看,在适合人类生活的环境当中,任何“零风险”事情的可

    能性基本为零,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是如此。

    因为食品的原料来自

    于自然环境,

    而自然环境当中自身就存在着可以依靠现代技术能够检

    测或者检测不出的各种元素成份,

    只是相对含量多少的问题。

    农产品

    大多都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代谢产品,它们本身也是有生

    命的机体,

    也要遵循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

    当人们在选择消费农产品

    时,基本上都会选择“色形味”俱佳的产品,而这一矛盾的解决只有

    及时依靠农产品的专用药

    -----

    “农药”

    ,就像“人用药”

    “兽药”一样;

    依靠适量食品添加剂,才能保证农产品生长的相对“健康”

    ,就像人

    类一样,不可能不患病、不可能不吃药就是所谓的绝对“健康”

    第二、安全与食品摄入量和频次负相关,与摄入主体身体状况

    正相关。

    早在文艺复兴时期的具有革命性的医生

    ---

    巴拉塞尔萨斯,

    说过,万物皆有毒,关键在于剂量。因此,农产品的安全与否,与消

    费者摄入其数量和频次负相关。也就是说同一种食品高频次大量摄

    入,与低频次微量摄入相比,前者给人体造成的危害无疑要大得多,

    甚至是致命危害,这就是俗话说的“只要份量足,万物皆有毒”

    。众

    所周知,酒甚至是水,过量的引用,不仅会伤身体,甚至会造成中毒

    身亡。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单个消费者自身身体素质的不同,

    先天性或是后天获得性显性或是隐性疾病,

    或是处于不同的环境当中

    等等,

    摄入同一种食品,

    都会产生意想不到结果。

    例如牛奶、

    虾蟹等,

    对大多数人是安全的,

    但对有些人会产生过敏性反应,

    造成上吐下泻,

    误认为是食物中毒,进而误测其质量问题。殊不知,食品安全也与摄

    入对象身体状况正相关,

    消费者的身体素质越好,

    对同一种食品的消

    化吸收能力就越强,

    屏蔽食物的危害能力就越强,

    食品质量越是相对

    安全。

    这两种问题的解决,

    最终还得依靠消费者主体自身综合素质的

    提高,对问题思考的全面。

    第三、

    食品是否安全与其生产过程及其存在状况相关。

    工程院

    院士陈君石曾说过,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

    就是说,

    食品的安全与否与其成产过程紧密相连。

    生产过程牵涉的环

    节较多,比如直接种植加工、储藏运输、保鲜销售以及后加工等,

    中直接的种植管理最为重要,因为涉及初级农产品是否喷施农药、

    否违法使用添加剂等,

    更重要的是使用农药、

    添加剂产品本身是否合

    格、安全,如果这些农药含有违禁成份、大剂量使用、违法添加,

    果可想而知,

    这就是农兽药及有机污染物、

    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引

    起的化学性污染。

    当然,

    农产品存在状况也是关系到其质量问题的一

    个重要因素,如果保存不当,有可能会发生一些理化反应,衍生出一

    些对人体有害的次生代谢物;

    也可能会招引滋生一些微生物,

    进而引

    起食源性疾病,

    引起食品安全事件。

    还有就是一些不同的农产品在使

    用时,后加工过程不卫生或是加工食用不当,而造成的危害,以至于

    引起食品质量安全事件。要想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加大监测力度,

    立起一套奖惩明晰、

    力度强硬的监管制度,

    加强相关责任人的职业道

    德教育,提高检测体系检测技术的科技含量。

    第四、

    食品是否安全与社会舆论氛围、

    人群的心理及科学知识水

    平相关。

    有些食品的添加剂本身没有问题,

    也可以用于除农产品以外

    的食品生产加工中,

    但是一经发现用于农产品当中,

    就会有人猜测整

    个农产品都是不安全的,比如“染色馒头”

    ,之所以染色是因为使用

    了政府批准的添加剂柠檬黄,

    染色之后酷似玉米馒头,

    其实没有玉米,

    以此来冒充欺骗。

    而柠檬黄本身是一种比较安全的食品、

    药品着色剂,

    早在

    1994

    FAO

    WHO

    就给它定量标准,但在人们的头脑中,

    认为是个食品安全问题。再比如,

    2012

    伦敦奥运会有媒体炒作说中

    国运动员每天饮品当中含有

    “一氧化二氢”

    成份,

    一时引起轩然大波,

    很多缺乏科普知识的人都误认为又是食品安全问题。

    还有就是人们的

    从众心理,

    一看到曾经出问题的农产品就避而远之;

    一谈某一类农产

    品就“色变”

    ;一听到别人都在说某些农产品有问题,自己就随声附

    和,

    这些都可能会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其实这些都是无稽之谈,

    大可不必。要想解决此类问题,唯有扩大宣传范围,加强科普知识的

    普及,当然最终还得以来国民基础大教育。

    第五、

    农产品质量监管检测体系不健全,

    检测能力有限。

    在今年

    8

    10

    号发生的“张裕毒药门”事件,就是由于我国目前农产品质

    检体系的不健全所造成。当然,根本原因还是生产者不良经营,在没

    有被监管的“盲区”更是显得肆无忌惮。目前,我国由于监管部门的

    混杂和分段式管理模式,

    造成农产品制成品成份的检测监管划分尚不

    清晰,当然这一环节也仅仅是诸多问题的一个,比如农产品;流通过

    程的监控等环节依然暴露在无人监管区。

    这些都与现有的监管体制有

    关系,

    政府对相关检测职能部门职责的划分依然不够清晰,

    这样会造

    成同一问题“多头管理,谁都不管”的局面。个人感觉,此类问题的

    解决绝非一时,

    也绝非易事,

    他牵涉的面积较大,

    层次较深。

    体制内,

    各级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已经划分,

    要想重新洗牌,

    再次整合,

    实现统一综合管理,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再者,检测技术和监管手段

    都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速度,

    一些行为主体的投机取巧,

    加上现有监管

    处罚成本太高,很定会有很多“漏网之鱼”

    ,这些都需从决策层到执

    行面,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全民行动,共同解决。

    事物的发展规律之一就是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再到发现新的

    问题,

    如此循环。

    因此,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国民素质不断提高的今天,

    农产品问题从被忽视到被发现,

    再到被解决和被发现新的问题,

    本身

    是一个进步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新新者肯定会迷茫,甚至

    是盲从,所以大家在今后对待农产品质量安全一事,一定要科学,

    一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要自己主动的探究事情的真相,从而将其对

    人体危害降到最低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各是什么

    (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无公害农产品是经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证的。辨别标志真伪时,揭开或刮开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通过标志上的16位防伪数码,用下列查询方式就可以判定是否属于无公害农产品。A:手机(移动、联通、小灵通)短信息查询:将16位防伪数码写成短信内容发送到1066958878。B:互联网查询:登录http://www.aqsc.gov.cn,在防伪标识查询。通过查询不但能辨别标志的真伪,而且还能了解认证产品的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品牌等相关信息。

    (2)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子和蓓蕾。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绿色食品可通过产品包装的四项标注内容来识别,即:图形商标、文字商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编号和“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字样。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编号的含义是:

    以LB—XX—XXXXXXXXXXA为例(X代表数字):LB为标志代码,横线中间的两位数字为产品分类,后面的数字依次1~2位为批准年度,3~4位为批准月份,5~6位为省份国别,7~10位为产品序号,A为产品分级。

    (3)有机食品标志采用人手和叶片为创意元素。标志中用一只手向上持着一片绿叶,寓意人类对自然和生命的渴望;用两只手一上一下握在一起,将绿叶拟人化为自然的手,寓意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的呵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美好的生存关系。有机食品概念的提出正是这种理念的实际应用。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

    问题一: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指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都要依法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问题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四员”是什么意思?

    一、健全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四员”监管体系

    在乡镇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员由乡镇分管负责人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宣传员由有辖区监管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司法所的负责人担任;协管员由村委会(居委会)主任担任;信息员由乡镇卫生院分管公共卫生负责人和村卫生室负责人担任。食品药品安全“四员”经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县食安办审核、备案,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明确食品药品安全“四员”工作职责

    (一)管理员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1、负责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和请示报告等日常工作;

    2、组织对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

    3、开展调研,掌握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市场动态,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报乡镇领导小组研究;

    4、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5、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宣传员工作职责:负责乡镇、村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

    1、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

    2、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安全检查调研活动;

    3、指导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4、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协管员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村(居委会)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工作。

    1、向本行政村(居委会)群众及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2、经常性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巡查、调研,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及时掌握、记录本行政村食品药品安全情况,熟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状况,接待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并及时上报信息,负责本行政村50人以上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上报和检查指导工作;

    4、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

    5、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信息员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1、协助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员、协管员向本辖区群众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

    2、参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检查、调研活动,并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3、负责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药物不悄神良事件监测工作;

    4、负责收集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负责收集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材料整理,第一时间向食品药品安迅含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要达到“六有”标准(有办公场所、机构牌子、专人负责、工作制度、工作台账、联系电话)。要加快建立健全“四员”工作机制,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网格化管理,做到监管任务、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四落实”。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四员”工作机制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经费保障,充分调动“四员”工作积极性,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反应机制的灵敏度,降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问题三: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安全事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安全事故。国家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问题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包含哪三大体系?

    “五大体系”:

    一是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质量标准体系。为规范农产品生产标准,围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按照建立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的标准化生产体系的要求,先后在全市制定推广了42种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12种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35种出口农产品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在生产、加工、贮藏、流通等环节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农产品标准已覆盖粮油、果品、蔬菜、食用菌、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多个领域,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

    二是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体系。积极组织实施“绿卡行动计划”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市发改委与财政、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林业部门联合下发了《烟台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优先发展水果、海珍品、蔬菜、食用菌、生猪、奶牛等16种优势农产品,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减免税费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了对优势农产品产区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支持和扶持力度。市***制定出台了《烟台苹果和大樱桃产业发展规划》和《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百强龙头企业创建活动的意见》,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烟台苹果、大樱桃、莱阳梨等优质果品的基地建设;每年安排5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对百强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基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市***制定出台了《关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的意见》,用4年的时间,在果品、蔬菜、水产、畜牧等优势产业建设60个特色品牌农产品基地。农业标准化基地,全面推行统一环境质量、统一生产技术、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监测方法、统一产品标识等“五统一”操作规程。在全市形成了莱阳、海阳的蔬菜,栖霞、招远、龙口的果品,蓬莱、长岛、莱州、开发区的水产养殖,福山、芝罘的大樱桃,牟平、栖霞的食用菌,莱州的种子、花卉等一批特色产业带和优质农产品基地。

    三是建立农产品质量认证和检测体系。加大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开发及认证工作力度。全市累计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达到481个,其中,绿色食品188个,无公害农产品293个,有机食品2个。烟台苹果、龙口粉丝、烟台葡萄酒和烟台大樱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莱阳梨、海阳白黄瓜、烟台苹果和烟台大樱桃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先后投资8500多万元建立了4个市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8个县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站),重点支持46个省级龙头企业设立了质检中心,20个较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了农产品速测检测点。龙大集团投资3000多万元建立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2004年4月通过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CNAL)认可,能够对550多种农药残留、60种抗生素、23种添加剂、5种重金属、11种微生物等指标进行精密检测。2008年1月又投资62万美元,从美国引进最先进的药残检测设备LC/MS/MS,使龙大的药残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始终与日本最新标准同步。

    四是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品是关键。2009年市***发布实施了《烟台市农药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大力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农技农资结合、协会服务、企业直销、龙头企业带动等农业投入品有效服务模式,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莱阳市以配送中心为平台,设立农资连锁超市,在企业、村庄设立连锁专供点,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的服务模式,有效地提升了放心农资的配送能力和水平。目前,全市化肥、农药集中配送率分别达到85%和80%以上。

    五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委、市***要求,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一是建立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高效运转的监管格局。二是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三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监管协同、快速反应。五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加强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六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保障监管工作正常开展。七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技支撑体系,加强科研和技术推广,提高监管水平。八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社会监督机制,加强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九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奖惩机制,对监管工作

    中国惠农网是真是假

    中国惠农网是真的。中国惠农网于2013年9月上线,由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B2B网站,平台主要以B2B的方式为农村用户服务,为农产品提供销渠道网站,为农产品求购信息提供发布平台,为农产品交易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环境。

    惠农网能使农村用户及时了解国家农业部提供的全国农产品的市场行情、最新的农业政策和新闻,会为广大农户解决农业生产技术方面的问题,化解农产品销售难、价格波动大、农户收入低等一系列关系民生的问题。

    惠农网涵盖果蔬种植、养殖水产、园林园艺、副食特产、农资供应六大邻域,全国各品类农产品都包含在内。

    扩展资料:

    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并且对人身体有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监管,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投入力度的加大,以及消费者对质量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并未减少,反而时常成为新闻焦点,影响范围越来越大,甚至引发公众恐慌。在此,我愿分享一些看法,以科学的态度看待农产品质量安全。

    首先,安全是一个相对概念,绝对安全的食品是不存在的。在适合人类生活的环境中,任何“零风险”事情的可能性基本为零,农产品质量安全也是如此。食品原料来源于自然环境,自然环境中存在现代技术可以检测或检测不出的元素成分,只是含量多少的问题。农产品大多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代谢产品,它们本身也是有生命的机体,遵循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人们在选择农产品时,通常会选择外观、色泽、口感等俱佳的产品,而这一矛盾的解决依赖于农产品的专用药——农药,就像人用药、兽药一样;依赖适量的食品添加剂,以保证农产品生长的相对“健康”,就像人类,不可能不生病、不可能不吃药,就是所谓的绝对“健康”。

    其次,安全与食品摄入量和频次负相关,与摄入主体身体状况正相关。早在文艺复兴时期的医生巴拉塞尔萨斯就说过,万物皆有毒,关键在于剂量。因此,农产品的安全与否与消费者摄入的数量和频次负相关。同一种食品高频次大量摄入,与低频次微量摄入相比,前者给人体造成的危害无疑要大得多,甚至是致命的。众所周知,酒甚至是水,过量引用,不仅会伤身体,甚至可能造成中毒身亡。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消费者自身身体素质的不同,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显性或隐性疾病,或处于不同的环境等因素,摄入同一种食品,都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例如,牛奶、虾蟹等,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安全的,但对于某些人来说可能产生过敏性反应,造成上吐下泻,误认为是食物中毒,进而误测其质量问题。

    第三,食品是否安全与其生产过程及其存在状况相关。工程院院士陈君石曾指出,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而非监管出来的。食品的安全与否与其生产过程紧密相连。生产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如直接种植加工、储藏运输、保鲜销售以及后加工等,其中直接种植管理最为重要,因为涉及初级农产品是否喷施农药、是否违法使用添加剂等。更重要的是,这些农药和添加剂产品本身是否合格、安全。如果这些农药含有违禁成分、大量使用、违法添加,结果可想而知。

    第四,食品是否安全与社会舆论氛围、人群心理及科学知识水平相关。有些食品添加剂本身没有问题,也可以用于除农产品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中,但是一旦发现用于农产品中,就会有人怀疑整个农产品都不安全。例如,柠檬黄是一种安全的食品、药品着色剂,但在人们的心中,仍然认为是个食品安全问题。再如,有媒体炒作说中国运动员每天饮用的水中含有“一氧化二氢”成分,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些现象都可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五,农产品质量监管检测体系不健全,检测能力有限。例如,今年8月10日发生的“张裕毒酒门”事件,就是由于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不健全所导致。当然,根本原因还是生产者的不良经营行为,在没有被监管的“盲区”更加肆无忌惮。目前,我国农产品检测监管体系尚不清晰,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和提高检测技术。

    总之,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认识和解决。我们应该科学地看待这些问题,逐一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时,我们也需要提高自己的科学知识水平,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健康。

    中国农业部于什么时候正式规定了绿色食品的名称 、标准及标志

    绿色食品认证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开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成立于1992年,是负责全国绿色食品开发和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隶属农业部,与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绿色食品”概念的形成,是经过一个很长的阶段,从酝酿到调研到初步探索是非常漫长的一个过程,恐怕没有一个文件规定说从今天起,我们使用绿色食品这个新词,而绿色食品的管理与认证机构的建立,还有绿色食品商标的注册也不是同步的。

    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办法

    附:

    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

    农办市[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精神,落实我部“转变、拓展、提升”三大战略,大力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6]7号),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决定从2006年开始开展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现将《2006年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现就做好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种植业、畜牧、水产等初级农产品。2006年评选范围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初级产品(不含品种)。

    第三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发布和发证等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内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监督。

    第十条 2006年评选100个中国名牌农产品。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综合厅(局、委、办)推荐申请人数量不超过4个,行政独立厅(局、委、办)推荐申请人数量不超过2个,并排序上报。 第十一条 申请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三)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三年;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五)产品在国内生产;

    (六)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七)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八)建立了文件化管理体系,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九)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中的任一认证;

    (十)提供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农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具有承检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国内,或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产品的;

    (六)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有其它不符合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条件的。 第十三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销售量和出口情况两项指标。市场销售情况反映消费者对申请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产品出口情况反映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五条 质量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质量保证能力。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对比,质量保证能力反映申请人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申请人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效益评价重点选择生产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和实现利税三个指标,主要评价申请人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发展评价主要考核申请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状况,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水平、申请人规模水平、生产技术及装备情况三个指标。主要评价申请人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直接从中国农业信息网或农业部优质农产品信息网上下载《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表》,于8月20日前向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8月审查申请人材料,形成推荐意见,并于8月31日前将合格材料排序上报到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

    (一)《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表》;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五)农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如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

    (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中的任一证书复印件;

    (七)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复印件;

    (八)出口量、出口国和出口额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9月15日前,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9月27 日前,中国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评价指标等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进行7天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于10月中旬,在第四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颁发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应在期满前90天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名牌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六条 在有效期内,证书拥有人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

    (一)转让或扩大适用范围者;

    (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认定者;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者;

    (四)在评选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质量和信誉检查;申请人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九条 对冒用、伪造“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应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参与评选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申请者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做出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农业部举报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也可向农业部申诉对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不同意见。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标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农业部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农业部授权的质检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检验报告。对出具虚假报告的农业部授权的质检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农业部质检机构资格,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取消中国名品农产品检测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各申报单位送检样品的检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组织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事业费列支或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全县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对不合格样品追根溯源查处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大家分享的 农产品药物残留整治措施资料,欢迎参阅。

    篇一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1.新型农产品生产主体标准化入户率、安全用药培训率、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率、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均达到100%。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管控措施建立、生产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实现全覆盖。

    3.违法案件线索核查率、违法案件依法处理率、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移交率达到100%。

    4.全县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对不合格样品追根溯源查处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5.告知承诺制度、定期巡查制度、问题隐患清单制度、飞行检查制度、网格化监管制度一步完善。

    6.第三方测评群众满意度达到75%以上,社会共治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开展果蔬产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行为。(农业股牵头,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植保站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整治方案见附件1)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整治。一是开展蛋禽用药专项整治,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二是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以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在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添加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三是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严查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行为。(畜牧科、屠宰办牵头,疫控中心、动监所配合,整治方案见附件2、3、4)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种植养殖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健全告知承诺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向农产品生产主体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农产品生产主体要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农产品上市要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两书一证”覆盖率要达到100%。二是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三是加强档案管理。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四是强化科学用药。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科学用药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依托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督检查日志。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整治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生产档案不完善、禁限用农兽药使用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不落实等问题;乡镇监管站要落实网格化监管,明确监管责任人,对规模生产主体每季度至少巡查检查一次;村级协管员对小农户开展巡查指导和宣传引导。二是明确检查重点。要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附件6)为参照,重点检查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是否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情形、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执行情况、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三剂”使用情况、养殖环节是否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投入品贮存库是否有违禁物质。三是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马上整改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时限“三落实”,台帐管理,限期销号;对问题较大的生产主体开展“回头看”,固化排查整治成果,确保风险隐患真正消除,防止出现反弹。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要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主体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县农业农村局要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集中连片产区的重点产品开展监督抽检。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处理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根据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确保飞行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飞行检查发现带有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程序上报。

    (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违法案件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及时核查率达到100%,情况属实的违法案件依法处理率达到100%,对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及时移交率达到100%。对禁限用农兽药使用、非法添加、私屠滥宰、销售病死畜禽等重点问题,省市农业部门将对各地查处情况实施督办,坚决做到“五不放过”(问题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没有查清的不放过;问题产生原因查找不全面、不透彻的不放过;对相关责任单位查处不到位的不放过;后续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完善检打联动、行刑衔接、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监管、监测、执法工作“三同步”,用足用好行政处罚手段,追根溯源处罚到人,对突破底线、触碰红线、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

    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办法

    附:

    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

    农办市[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精神,落实我部“转变、拓展、提升”三大战略,大力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6]7号),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决定从2006年开始开展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现将《2006年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现就做好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种植业、畜牧、水产等初级农产品。2006年评选范围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初级产品(不含品种)。

    第三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发布和发证等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内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监督。

    第十条 2006年评选100个中国名牌农产品。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综合厅(局、委、办)推荐申请人数量不超过4个,行政独立厅(局、委、办)推荐申请人数量不超过2个,并排序上报。 第十一条 申请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三)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三年;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五)产品在国内生产;

    (六)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七)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八)建立了文件化管理体系,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九)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中的任一认证;

    (十)提供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农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具有承检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国内,或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产品的;

    (六)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有其它不符合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条件的。 第十三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销售量和出口情况两项指标。市场销售情况反映消费者对申请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产品出口情况反映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五条 质量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质量保证能力。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对比,质量保证能力反映申请人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申请人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效益评价重点选择生产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和实现利税三个指标,主要评价申请人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发展评价主要考核申请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状况,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水平、申请人规模水平、生产技术及装备情况三个指标。主要评价申请人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直接从中国农业信息网或农业部优质农产品信息网上下载《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表》,于8月20日前向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8月审查申请人材料,形成推荐意见,并于8月31日前将合格材料排序上报到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

    (一)《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表》;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五)农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如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

    (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中的任一证书复印件;

    (七)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复印件;

    (八)出口量、出口国和出口额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9月15日前,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9月27 日前,中国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评价指标等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进行7天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于10月中旬,在第四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颁发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应在期满前90天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名牌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六条 在有效期内,证书拥有人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

    (一)转让或扩大适用范围者;

    (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认定者;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者;

    (四)在评选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质量和信誉检查;申请人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九条 对冒用、伪造“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应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参与评选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申请者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做出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农业部举报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也可向农业部申诉对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不同意见。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标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农业部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农业部授权的质检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检验报告。对出具虚假报告的农业部授权的质检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农业部质检机构资格,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取消中国名品农产品检测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各申报单位送检样品的检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组织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事业费列支或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全县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对不合格样品追根溯源查处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大家分享的 农产品药物残留整治措施资料,欢迎参阅。

    篇一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1.新型农产品生产主体标准化入户率、安全用药培训率、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率、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均达到100%。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管控措施建立、生产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实现全覆盖。

    3.违法案件线索核查率、违法案件依法处理率、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移交率达到100%。

    4.全县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对不合格样品追根溯源查处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5.告知承诺制度、定期巡查制度、问题隐患清单制度、飞行检查制度、网格化监管制度一步完善。

    6.第三方测评群众满意度达到75%以上,社会共治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开展果蔬产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行为。(农业股牵头,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植保站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整治方案见附件1)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整治。一是开展蛋禽用药专项整治,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二是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以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在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添加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三是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严查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行为。(畜牧科、屠宰办牵头,疫控中心、动监所配合,整治方案见附件2、3、4)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种植养殖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健全告知承诺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向农产品生产主体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农产品生产主体要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农产品上市要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两书一证”覆盖率要达到100%。二是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三是加强档案管理。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四是强化科学用药。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科学用药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依托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督检查日志。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整治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生产档案不完善、禁限用农兽药使用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不落实等问题;乡镇监管站要落实网格化监管,明确监管责任人,对规模生产主体每季度至少巡查检查一次;村级协管员对小农户开展巡查指导和宣传引导。二是明确检查重点。要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附件6)为参照,重点检查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是否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情形、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执行情况、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三剂”使用情况、养殖环节是否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投入品贮存库是否有违禁物质。三是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马上整改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时限“三落实”,台帐管理,限期销号;对问题较大的生产主体开展“回头看”,固化排查整治成果,确保风险隐患真正消除,防止出现反弹。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要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主体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县农业农村局要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集中连片产区的重点产品开展监督抽检。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处理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根据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确保飞行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飞行检查发现带有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程序上报。

    (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违法案件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及时核查率达到100%,情况属实的违法案件依法处理率达到100%,对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及时移交率达到100%。对禁限用农兽药使用、非法添加、私屠滥宰、销售病死畜禽等重点问题,省市农业部门将对各地查处情况实施督办,坚决做到“五不放过”(问题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没有查清的不放过;问题产生原因查找不全面、不透彻的不放过;对相关责任单位查处不到位的不放过;后续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完善检打联动、行刑衔接、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监管、监测、执法工作“三同步”,用足用好行政处罚手段,追根溯源处罚到人,对突破底线、触碰红线、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动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将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农产品安全案件,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利剑”行动。通过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普及农资科学选购、使用知识及绿色种养技术,做到国家法律法规、禁令宣传到每个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场所宣传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质名单、常规用药名单和使用规范等,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用药要求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6月上旬前)。确定任务分工,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对专项整治“利剑”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中旬至11月上旬)。围绕“利剑”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9月)。省市开展指导调研,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省市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总结“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五、整治分工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利剑”专项整治行动总方案制定、风险监测、风险会商、信息汇总、宣传及综合协调工作;农业股、畜牧股、屠宰办分别负责“利剑1号”行动、“利剑2号”行动行动分方案的制定,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本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农产品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查处组织协调工作。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在县域内具体实施,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突出整治重点,分工包片,将整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到个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时,利用配发的移动监管终端开展工作,并将监管信息及时上传至省级监管追溯平台,实现监管工作实时化、痕迹化管理;汇总现场检查情况,建立现场检查台账,发现问题隐患限期进行整改。

    (三)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在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要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当地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农业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其他不属于兽药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在本地疫情防控总体部署下,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开展“利剑”行动。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主动协调,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大经费投入,强化条件保障,把“利剑”行动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成绩”的工作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今年继续把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数量纳入相关考核。

    (二)加强协调配合。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与农业股、畜牧股、屠宰办、渔业股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农业股、畜牧股、屠宰办、渔业股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篇二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养殖环节兽药(渔药)安全使用监管,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畜牧法》《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兽药(渔药)安全使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做好养殖环节兽药(渔药)使用监管,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兽药(渔药)使用不断规范,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兽药(渔药)使用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使用违禁物质及假兽药(渔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渔药)、兽药(渔药)使用未规范执行休药期、未规范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各地要认真贯彻《畜牧法》《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整治突出问题为重点,以转变养殖方式为导向,实施系统、全面、综合治理,切实提高健康养殖水平,提升兽药(渔药)使用及药物残留管控能力,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进一步加强养殖档案管理根据《畜牧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并及时如实记录,养殖档案内容须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情况;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水产原良种场应建立养殖档案并及时如实记录,档案内容包括:水产养殖苗种放养记录、生产记录、投入品采购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质量安全培训记录等。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托养殖污染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建立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定期不定期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记录情况检查核实,督促养殖业主落实好有关规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三、严格规范兽药(渔药)使用行为各地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场户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要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存储兽药。养殖场户要建立兽药供应商审核制度,兽药供应商应为兽药经营GSP企业或兽药生产GMP企业;养殖场户不得采购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原料药、假劣兽药等。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配备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人员,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严禁滥用兽用抗菌药物。各地要督促并指导养殖场户建立用药记录档案,严格按照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用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要强化养殖场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发放兽药(渔药)安全使用政策宣传挂图和明白纸,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落实到辖区每一个场户。要切实提高养殖场户兽药(渔药)安全使用意识,引导其根据预防和治疗动物疫病的实际需要合理、规范、安全用药,要重点宣传农业部公告第278号、第2292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50号等关于兽药休药期和禁用药物的规定要求。建立养殖场户承诺制度,各县(市、区)或乡镇管理部门要与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户签订兽药(渔药)安全使用承诺书,落实养殖场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五、不断加大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力度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点任务,要充分调动养殖、饲料、兽药、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执法等各方面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兽药(渔药)使用环节拉网检查,尤其对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渔药)、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不执行休药期、不规范填写用药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各地要认真执行检打联动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和对养殖场户采购的兽药(渔药)及畜禽水产品的抽样检测力度,发现不合格产品要一查到底,快速处置,严格执法。对符合纳入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情形的,要纳入名单管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要通过公开通报、媒体宣传、网络公示等形式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震慑,要集中力量依法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予以公开曝光,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严打震慑氛围。各地要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跨地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违法行为,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